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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91-93 科學實驗室建築設計規範-2
第4.1.5.2條 走道地麵有高差時,當高差不足二級踏步時,不得設置台階,應設坡道,其坡度不宜大於1:8。
第4.1.6條 樓梯
第4.1.6.1條 樓梯設計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4.1.6.2條 科研實驗人員經常通行的樓梯,其踏步寬度不應小於0.28m,高度不應大於0.17m。
第4.1.7條 四層及以上的科學實驗建築宜設電梯。
第4.1.8條 廁所
第4.1.8.1條 廁所距最遠工作點不應大於50m。
第4.1.8.2條 廁所應設前室,並配備洗手盆及鏡箱。
第4.1.8.3條 男廁所每30人設大便器一具,每25人設小便器一具(小便槽按每0.60m長度相當一具小便器計算),且大便器和小便各不宜少於兩具。女廁所每15人設大便器一具,且不宜少於兩具。
第4.1.9條 科學實驗建築內應設衛生用具間,可獨立設置或與廁所結合設置,其內應設拖布池及拖布吊掛設施和地漏。
第4.1.10條 更衣間
第4.1.10.1條 科學實驗建築宜設更衣間,每人使用麵積不宜小於0.60m2,且應設更衣櫃及換鞋櫃。
第4.1.10.2條 更衣間可采用集中式、分散式或兩者結合的布置方式。
第4.1.11條 采光
第4.1.11.1條 通用實驗室、研究工作室宜利用天然采光,房間窗地麵積比不應小於1:6。
第4.1.11.2條 利用天然采光的閱覽室窗地麵積比不應小於1:5。
第4.1.12條 隔聲
第4.1.12.1條 通用實驗室、學術活動室允許噪聲級不宜大於55dB(A聲級);研究工作室、閱覽室允許噪聲級不應大於50dB(A聲級)。
第4.1.12.2條 產生噪聲的公用設施等用房不宜與實驗室、研究工作室、學術活動室及閱覽室貼鄰,否則應采取隔聲及消聲措施。
第4.1.13條 隔振
第4.1.13.1條 產生振動的公用設施等用房不宜與實驗室、研究工作室、學術活動室及閱覽室貼鄰,且宜設在底層或地下室內,其設備基礎等應采取隔振措施。
第4.1.13.2條 設在樓層或頂層的空調機房、排風機房等,其設備基礎等應采取隔振措施。
第4.1.14條 室內淨高
第4.1.14.1條 通用實驗室和研究工作室的室內淨高:當不設置空氣調節時,不宜低於2.80m;設置空氣調節時,不應低於2.40m。
第4.1.14.2條 專用實驗室的室內淨高應按實驗儀器設備尺寸、安裝及檢修的要求確定。
第4.1.14.3條 走道淨高不應低於2.20m。
第4.1.15條 室內裝修
第4.1.15.1條 實驗用房、走道的地麵及樓梯麵層,應堅實耐磨、防水防滑、不起塵、不積塵;牆麵應光潔、無眩光、防潮、不起塵、不積塵;頂棚應光潔、無眩光、不起塵、不積塵。
第4.1.15.2條 使用強酸、強堿的實驗室地麵應具有耐酸、堿腐蝕的性能;用水量較多的實驗室地麵應設地漏。
第4.1.15.3條 需要定期清洗、消毒或防塵要求高的實驗室,其地麵、牆麵和頂棚應做整體式防水飾麵。牆麵與牆麵之間,牆麵與地麵之間、牆麵與頂棚之間宜做成半徑不小於0.05m的半圓角。室內應減少突出的建築構配件及明露管道。
第4.1.15.4條 通用實驗室不宜設吊頂。
第4.1.15.5條 需設吊頂且無嚴格密封要求的空間,宜采用活動板塊式吊頂。
4.2 通用實驗室
第4.2.1條 通用實驗室標準單元組合設計應滿足使用要求,並與通風櫃、實驗台及實驗儀器設備的布置、結構選型以及管道空間布置緊密結合。
第4.2.2條 通用實驗室標準單元開間應由實驗台寬度、布置方式及間距決定。實驗台平行布置的標準單元,其開間不宜小於6.60m。
第4.2.3條 通用實驗室標準單元進深應由實驗台長度、通風櫃及實驗儀器設備布置決定,且不宜小於6.60m;無通風櫃時,不宜小於5.70m。
第4.2.4條 由1/2個標準單元組成的通用實驗室,靠兩側牆布置的邊實驗台之間的淨距不應小於1.60m。當靠一側牆改為布置通風櫃或實驗儀器設備時,其與另一側實驗台之間的淨距不應小於1.50m。
第4.2.5條 由一個標準單元組成的通用實驗室,靠兩側牆布置的邊實驗台與房間中間布置的島式或半島式中央實驗台之間的淨距不應小於1.60m。當靠側牆或房間中間改為布置通風櫃或實驗儀器設備時,其與實驗台之間的淨距不應小於1.50m。島式實驗台端部與外牆之間的淨距不應小於6.60m。
第4.2.6條 按第4.2.4條和第4.2.5條規定布置的通用實驗室,如一側牆或兩側牆靠近外牆部位開設通向其它空間的門時,其相應的淨距應增加0.10m。
第4.2.7條 由一個以上標準單元組成的通用實驗室,實驗台之間或實驗台與實驗儀器設備之間的淨距應符合第4.2.4條、第4.2.5條和第4.2.6條的規定。當連續布置兩台及以上島式實驗台時,其端部與外牆之間的淨距不應小於1m。
第4.2.8條 島式或半島式中央實驗台不宜與外窗平行布置。必須與外窗平行布置時,其與外牆之間的淨距不應小於1.30m。
第4.2.9條 不宜貼靠有窗外牆布置邊實驗台,不應貼靠有窗外牆布置需要公用設施供應的邊實驗台。
第4.2.10條 靠側牆布置的邊實驗台的端部與走道牆之間的淨距不宜小於1.20m。中央實驗台的端部與走道牆之間的淨距不應小於1.20m。當實驗室設置向室內退進的門鬥時,則實驗台端部與退進門鬥的牆之間的淨距不應小於1.20m。
第4.2.11條 當通風櫃的操作麵與實驗台端部相對布置時,其間的淨距不應小於1.20m。
第4.2.12條 通用實驗室宜由一個或一個以上標準單元組成。
第4.2.13條 通用實驗室宜集中靠建築物外牆布置。設置空氣調節的通用實驗室宜布置在北向。
4.3 專用實驗室
第4.3.1條 由標準單元組成的專用實驗室,其開間和進深應按實驗儀器設備尺寸、安裝及維護檢修的要求確定。布置通風櫃和實驗台時,應符合本規範第4.2.4條~第4.2.11條的相應規定。
第4.3.2條 對有溫濕度控製要求的專用實驗室,建築設計應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
第4.3.3條 生物培養室
第4.3.3.1條 生物培養室由前室、準備間、生物培養間、器械消毒及清洗間組成。前室使用麵積不應小於8m2,前室內應設家庭服和工作服分開的更衣櫃和換鞋櫃。
第4.3.3.2條 由幾個生物培養室組成的生物培養區,亦可在入口處設置集中式更衣換鞋櫃。
第4.3.3.3條 生物培養室應防止人流交叉感染。宜布置在建築物的盡端,不宜開設外窗。有外窗時,應做雙層密閉窗及遮光百葉。
第4.3.3.4條 生物培養室或生物培養區與非生物培養區之間,應設置實體磚牆。生物培養室各功能房間之間,宜采用密封的玻璃隔斷牆分隔。玻璃隔斷牆的骨架宜采用不易變形及耐清洗的材料製作。
第4.3.3.5條 生物培養室與各功能房間玻璃隔斷牆上的門,宜采用推拉門。
第4.3.3.6條 生物培養室宜留有設置滅菌器的位置。
第4.3.4條 天平室
第4.3.4.1條 天平室應設置麵積不小於6m2的前室,並可兼作更衣換鞋間。天平室宜布置在北向,外窗宜做雙層密閉窗並設窗簾。
第4.3.4.2條 天平室與前室之間應采用密封的玻璃隔斷牆分隔,並宜采用推拉門。
第4.3.4.3條 天平台台麵和台座,應做隔振處理。天平台沿牆布置時,應與牆脫開,台麵宜采用平整、光潔、有足夠剛度的台板,並不得采用木製工作台。設在樓層上的天平台基座,應設在靠牆及梁柱等剛度大的區域。
第4.3.4.4條 高精度天平室除滿足上述天平室的要求外,應布置在實驗樓底層北向,天平台基應設獨立基座(不宜設在地下室樓板上麵)。外窗應做雙層密閉窗。
第4.3.4.5條 高精度天平室其天平台獨立基座的允許振動限值,應按製造部門提供的數據選用,無資料時應符合現行的《機器動荷載作用下建築物承重結構的振動計算和隔振設計規程》的規定。
第4.3.5條 電子顯微鏡室
第4.3.5.1條 電子顯微鏡室應按所用設備的允許振動速度和防磁要求,遠離振動源及磁場幹擾源布置,且宜布置在建築物的底層。
第4.3.5.2條 電子顯微鏡室由電鏡間、過渡間、準備間、切片間、塗膜間及暗室組成。過渡間麵積不應小於6m2,且應設更衣櫃及換鞋櫃。
第4.3.5.3條 電鏡間不宜設外窗。
第4.3.5.4條 電鏡間的室內淨高應按設備高度及檢修要求確定。
第4.3.5.5條 電鏡基座應采取隔振措施。與電鏡配套使用的有振動的輔助設備及室內空氣調節設備等,應設隔振裝置。
第4.3.5.6條 電鏡間、切片間及塗膜間的空氣應過濾。人員出入口必須設更衣櫃及換鞋櫃。
第4.3.6條 譜儀分析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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